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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
发布时间:2014/9/2 来源: 阅读次数: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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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纳税人: 2013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申请开始受理,具体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限 政策类减免:即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截止(受“菲特”台风影响受灾的困难类减免随同政策类减免一并上报)。 亏损类减免:即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截止。 二、资料要求 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 2、亏损类减免企业提供2013年加盖税务部门受理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足以说明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明材料,相关要求请参考附件《2013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4、《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 5、以上资料均一式两份。 三、受理地点 直属分局管理一科(电话:2127507)、管理二科(电话:2127509)。 四、填报注意事项 1、审批表中各栏目内数据须填写真实齐全,不得留有空格。凡涉及金额计数单位精确到“元角分”。 2、申请减免房产税(原值)的纳税人在填报审批表时,“计征依据”一栏应填写为房产原值(不为扣减30%后的余值)。 3、凡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需确保两税税源登记信息完整、真实。其税源登记信息(《土地情况登记(变更)表》或《房产情况登记(变更)表》)与审批表内数据必须一致。 4、“税费优惠内容”中的“优惠项目”栏请根据《减免政策汇编》已列举的减免(优惠)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填报,且必须与“申请理由”中的优惠项目一致。 5、请纳税人详细填写“申请理由”。如亏损企业减免应说明201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税务部门确认的亏损数额;受灾减免应说明是否有保险理赔和数额;购置专项设备应说明购置金额;有减免时限规定的应具体说明享受第几年减免。 6、申请减免的企业,须在《税友龙版》中附报详尽准确的财务数据信息,无财务信息的请在上交资料前补录相关财务信息。 7、纳税人自有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对应的土地等级标准分别为中等城市三级12元、中等城市四级8元、中等城市五级4元。 8、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种必须已足额申报入库。
五、相关资料下载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申请表》下载地址:湖州财税网,网址:/col/col4596/index.html。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2014年1月7日 附件:2013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一、审批类序列号 | 税费优惠项目文件依据优惠条件优惠期限附送资料 1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年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3资源综合利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4购置专用设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清单和购置金额情况。5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三年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6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照顾。三年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7现代物流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三年 物流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8重点物流企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9连锁经营超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连锁经营超市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10商贸连锁企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三年连锁经营超市企业、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11展览馆、会展中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 |